判決:違反保密義務,離職者賠10萬
思明法院審理認為,客戶信息系商業經營中的重要資源,屬于商業秘密的一部分。汪小姐投資設立的新公司,與原貿易公司有一定競爭關系,還與曾經聯系過的部分客戶達成交易,其行為顯然已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關于保密義務的約定,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最終思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汪小姐向原貿易公司支付違約金10萬元,并返還其所領取的保密津貼。
案例2 設計師泄密,被判侵權賠錢
鞋企跑鞋設計圖紙外流,竟然是離職設計師泄密。此前,思明法院還審理過這樣一起離職員工泄密案,一鞋企向思明區法院遞交訴狀,狀告離職的高級設計師,要求對方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42萬多元。
據悉,該高級設計師是在離職之后,到另一家鞋企應聘時,向對方提供了公司未上市的跑鞋設計圖紙等商業機密,而這兩家鞋企還是競爭對手關系。
據原告鞋企起訴,設計師李先生歷任商品研發中心鞋業設計部設計專員、高級設計師、資深設計師等職務。之前,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等文件中,明確規定了公司的商業秘密包括產品設計圖紙、方案等材料,李先生對此也承諾予以遵守。然而,李先生離職后到公司的競爭對手處應聘時,將公司未上市的跑鞋設計圖紙、產品方案及訂貨表現作為應聘材料提供給該公司。
判決:立即停止侵權,泄密者賠3萬
思明法院審理后認為,李先生提交給競爭對手的簡歷中含有原告知名鞋企多個系列的設計圖、產品方案等。而原告公司的設計圖、產品方案構成商業秘密。李先生的行為已經侵犯了原告的商業秘密。
最終,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李先生依法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公司損失3萬元。